一 确定审查机构数量
一是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第五条第一款)。在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中进一步规定了地级以上城市(州、盟、地区)应根据其前3年平均完成的施工图审查面积数确定,防止各地超出建设规模和审查工作量需求,过多认定审查机构。确有必要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审查机构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调整机构布局。
二是限定审查机构经营范围。仅限于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第五条第二款),审查机构应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二 调整审查委托方式
吸收地方的实践经验,切断建设单位与审查机构之间的直接利益关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的具体委托方式(第九条)。鼓励有多个审查机构的城市采取摇号、轮候、计算机程序评分选择、行业自律协商等方法实施送审。防止审查机构受制于建设单位或者迎合建设单位不合理要求,保证施工图审查质量。
三 增加审查内容
为贯彻国家节能、绿色等有关政策措施,按照“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和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动城镇绿色建筑发展,要求审查机构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进行绿色建筑标准审查(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送审时应当书面告知项目所执行的绿色建筑设计相关标准等级。审查通过后,审查机构应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
四 加强政府监督管理
一是完善政府监督检查的内容,确保审查行为规范,补充了对审查质量、审查意见告知书、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明确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九条)。增加了对审查机构名录管理的要求(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审查机构名录动态监管,重点监管机构条件、审查质量和举报投诉等情况。审查机构名录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部令,制订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二是增加了审图机构应当按规定报送审查统计信息,便于主管部门掌握审查行业整体情况(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要求将施工图审查情况通过“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信息业务系统”定期报送。
三是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闭合了施工图审查监管各环节(第二十六条)。
四是对审查工作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应计入信用档案(第二十四、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信用档案,并及时将施工图审查中相关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审查机构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等记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