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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要为勘察单位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周期,提供真实的勘察依据和资料。同时,要加强勘察单位的勘察行为监督,确保工程勘察质量。
为确保施工图审查公司工程勘察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真实、可靠,加强现场作业管理,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岩土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对勘察作业进行监理。
(二)《工程勘察纲要》是岩土工程勘察的指导性文件。勘察单位在岩土工程勘察实施前,应充分了解拟建场地特点,查明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按照规范要求编写工程勘察纲要。
《工程勘察纲要》应包括如下内容:工程概况;拟建场地环境、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勘察任务要求;执行的技术标准、规范;选用的勘探方法;孔口高程(坐标)引测的依据;勘探孔孔号、类别、深度;取原状土(扰动土)或水样及原位测试的部位、数量与要求;室内(岩)土与水试验内容、方法、数量;人员与设备的配置与工作周期安排;质量控制、安全保障和环境保护措施。
(三)施工图审查公司勘察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制度,强化现场作业质量和试验工作管理,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
施工图审查公司勘察单位在进行岩样、土样、水样和波速测试、地下水参数测定、物探等试验时,试验成果应由试验人员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以勘察设计总承包方式承接工程勘察任务时,设计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勘察单位提出明确的技术标准要求。主要包括:对地形、地貌、工程水文地质条件、不良地质作用的评述;钻孔平面布置、钻孔深度要求;地基岩土层的工程特性;与地基基础型式有关的设计参数和工程地质剖面图、土工试验成果数据等。勘察单位进行勘察工作应同时满足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五)严格执行工程勘察从业人员执业上岗制度。
严格执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切实落实个人质量责任。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应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或相应技术职称。项目负责人要组织做好勘察现场作业工作并加强管理,对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包括现场作业原始记录和测试、试验记录)进行验收和签字,并对项目的勘察文件负主要质量责任。测量员、试验员、编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方可上岗。
(六)自身无外业勘探劳务队伍的勘察单位,应与劳务公司或者具有劳务队伍的勘察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合同应当如实注明钻孔数量、类别、深度、测试取样和单价等。
劳务公司或勘察单位所属的劳务队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数量、品种、性能良好的与从事专业任务相应的勘察设备和持有上岗证的专业施工人员,能够满足勘察外业施工的要求;
2、具有良好的信誉;
3、有完善的安全和质量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