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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按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修正,并于广东政报1998年15期公布实施)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以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新建或扩建的重要工程项目和经济开发区场地(以下统称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三条省、市地震局(办)是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主要包括: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地震动时程)确定、地震影响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等。
第五条对在坚硬、中硬场地土条件下的一般工业和民用新建或扩建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可直接使用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所标示的烈度值,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进行抗震设计。
第六条位于地震基本烈度Ⅵ度以上(含Ⅵ度)地区的下列重要工程项目,其建设场地均应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一)交通工程:1.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隧道;2.铁路干线(Ⅰ级)的重要车站与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工程;3.地下铁道工程;4.高速公路,Ⅱ类以上机场,重大(年吞吐量200万吨以上)港口。
(二)能源工程:1.大型水库的大坝和城市上游的Ⅰ级档水坝;2;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热电厂、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及其变电站;5O0千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
(三)通讯工程:1.省、市200千瓦以上大功率广播发射台和电视台;2.大中城市长途电话枢纽的程控机主楼。
(四)市政工程:大中城市主要供水、供气、供电等的调度控制工程。
(五)特殊工程: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重要军事工程,以及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生产车间和仓库等工程。
(六)其他重要工程:1.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工矿企业,大中型化工厂,炼油厂以及地震时容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2.高层(Ⅶ度和Ⅷ度坚硬、中硬场地其高度超过80米;Ⅷ度中软、软弱场地其高度超过60米)建筑工程。
(七)位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所标示的地区烈度值(大于或等于Ⅵ度)分界线附近8公里范围内,以及占地范围跨越不同构造和工程地质单元的大中型厂矿。
第七条位于地震基本烈度Ⅵ度以上(含Ⅵ度分界线附近8公里范围内)地区的城市或经济开发区,均应开展地震影响小区划工作。
已完成地震影响小区划工作的地区,其地震影响小区划成果使用规定如下:(一)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城市发展建设规划,应以本地区地震小区划成果为依据;(二)新建或扩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或加固标准,应直接使用本地区地震小区划成果;(三)除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必须进行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要工程、特殊工程,以及超高层建筑(Ⅶ度和Ⅷ度坚硬、中硬场地其高度超过100米;Ⅷ度中软、软弱场地其高度超过80米)工程以外,第六条规定的重要工程的抗震设防或加固标准也可直接使用本地区地震小区划成果。
第八条工程建设单位对本规定中第六、七条规定的重要工程(或经济开发区)项目,均应在工程立项论证前期进行其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因特殊原因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可在抗震设防设计前补做这一工作)。
第九条省、市地震局(办)分别负责省级与市级(含辖区内市级以下)第六、七条规定的工程项目立项论证中的抗震设防标准的审定批准。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立项论证前(对因立项论证时间要求紧迫的项目,应在工程正式设计前)将拟建工程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抗震设防依据的有关资料、文件报送省、市地震局(办),以审定批准其设防标准。
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必须经省地震局、省建委等部门专家组成的广东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或国家烈度评定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通过。
第十条各级计划、建设、规划等部门在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和经济开发区及城市建设规划方案论证时,必须审查其是否持有经省、市地震局(办)批准的该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