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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建筑电气设计中常出现的三个问题进行解答
针对目前建筑电气设计中的设计疑点和通病,结合下列实际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同时谈一谈本人粗浅的见解,希望能和广大同行进行交流与探讨。
一、消防负荷与非消防负荷不能共用供电回路的问题
这是个常见问题。《建规》和《高规》已经讲得很明确了,但实际工程设计中,还常常有违反规定的设计,如“消防电梯与普通电梯合用供电回路;消防防排烟分机与普通风机合用供电回路;消防水泵与生活水泵合用供电回路等。两者不能合用供电回路的目的就是确保消防负荷的供电可靠性。这里还应注意另外一个问题:电梯(含消防电梯与普通电梯)能否与其它负荷(含消防负荷与普通负荷)合用供电回路的问题。按《民规》第10.4.2条规定,每台电梯的电源应由专用回路供电,其它负荷不能合用其供电回路,目的是为了确保电梯的安全可靠运行。
二、消防负荷回路上断路器的选择问题
现在绝大多数设计人员对消防负荷回路上的热继电器不动作于跳闸,而仅发出报警信号的要求已很明确,但对回路上的断路器选择还较模糊,有的选用复式脱扣器,有的仅标注“3P”,且断路器整定值按常规设计。大家知道,设计标注“3P”,生产厂家一般按复式脱扣器来选配的,所以在选择断路器整定电流时,必须加大整定值,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导则规定取回路计算电流的1.5~2倍,由于电动机的计算电流与电机的极对数有关系,所以还要取得相关专业的资料后进行计算,或者选用仅带短路瞬动保护的脱扣器。
三、有关规范执行中的问题
1、对于02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有关《高规》中的强制性条文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经请示《高规》编制组,条文继续有效,必须严格执行。
2、对于施工验收规范中所列强条在设计中是否需要明确的问题。笔者认为:涉及电气设计的内容宜在设计说明中加以说明,但如果设计没有明确,审图人员也不能按违反强条论处,可以善意提醒。理由是:即使设计图纸上没有明确表达,施工单位也必须遵守和执行施工验收规范中的强条要求。
3、关于丙类厂房或库房是否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问题。首先要明确,《建规》GB50016-2006-11.4.1及11.4.2条款均为强制性条文,指出了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物和场所,必须执行。《警规》在解决如何设置火灾报警系统的同时,又起到了互补的作用。其次,《建规》第11.4.1条中包含了“丙类厂房或库房”,《警规》第3.1.1条表3.1.1中也讲了“丙类厂房或库房”,并且在《警规》第3.1.1条表3.1.1注(1)、(2)中明确了工业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规》的规定,也即按《建规》第3.1.1条表3.1.1确定火灾危险性类别;未列出的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符合规范要求的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因此不存在哪个规范应执行,哪个规范不应执行的问题,也不存在执行规范的先后问题。
由于建筑物的功能千差万别,不可能都与规范相吻合,当设计者对包括丙类场所在内的建筑物是否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难以确定时,可与当地消防主管部门协商,并按消防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实施。
4、近期,又有一批新的标准规范出台或即将出台,如国家标准《缆规》GB50217-2007(08年4月1日执行)、《雷规》、《民规》JGJ16-2008(08年8月1日起执行)、《警规》等,地方规范有江苏省《商业建筑防火设计规程》等,其中增添了很多强制性条文,希望设计人员注意学习,加强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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