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提交的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等级、范围及有效性进行审查;对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文件中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印章有效期和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印章有效期是否有效进行审查;对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和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相应的企业资质印章、质量验讫章、注册师执业印章及签字等行为进行审查,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的有效性。
2、在审查中对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的同时,也要审查其是否达到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3、对有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和勘察设计文件未达到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的,经审查判定为不合格的,审查机构要将审查意见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复审。
4、施工图经审查机构做出合格结论后,如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审查机构应承担失察责任;若其直接原因是由于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做出修改并经审查机构确认的,审查机构应与设计单位共同承担设计质量责任。
5、对于审查通过的勘察文件(首页)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每一页,都要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以保证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过程中的有效性。
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变更的,凡涉及体系、功能、系统、消防、节能、加层、加固等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变更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7、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完成审查工作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