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施工图审查机构数量
一是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第五条第一款)。在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中进一步规定了地级以上城市(州、盟、地区)应根据其前3年平均完成的施工图审查面积数确定,防止各地超出建设规模和审查工作量需求,过多认定审查机构。确有必要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审查机构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调整机构布局。
二是限定审查机构经营范围。仅限于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第五条第二款),审查机构应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调整审查委托方式
吸收地方的实践经验,切断建设单位与审查机构之间的直接利益关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的具体委托方式(第九条)。鼓励有多个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城市采取摇号、轮候、计算机程序评分选择、行业自律协商等方法实施送审。防止审查机构受制于建设单位或者迎合建设单位不合理要求,保证施工图审查质量。
增加审查内容
为贯彻国家节能、绿色等有关政策措施,按照“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和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动城镇绿色建筑发展,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进行绿色建筑标准审查(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送审时应当书面告知项目所执行的绿色建筑设计相关标准等级。审查通过后,审查机构应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