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文件应提前送审,原则上由承担该项目施工图审查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工程勘察文件送审时,建设单位必须同时附上工程勘察合同、《合肥市建筑工程勘察项目监督注册表》和《合肥市工程勘察现场作业情况表》。
省外进肥勘察单位在合肥市承接工程勘察业务,须按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合肥市城乡建委的相关要求持有关证书资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各审查机构不得受理未经备案单位的工程勘察文件。
设计单位不得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作为设计依据。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经审查单位认可的回复意见一并提交设计单位,作为设计依据。
审查机构应对勘察文件中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内容严格把关。必要时可对现场作业原始记录、测试、试验记录等进行核查。审查不合格的勘察文件应及时退回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发现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