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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设计单位、审图机构、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变更管理的通知》(合建[2010]101号)。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变更设计,其节能指标不得低于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原建筑节能设计指标。
二、根据国家、省、市节能减排和发展新型节能建材等相关政策要求,鼓励积极采用非绕结类新型节能墙体材料,以及有节能标识认证的新型节能门窗和幕墙。采用尚无技术标准、规范的节能新产品和新技术,应当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论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的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有特殊要求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提出合理的理由,直接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设计变更文件(包括变更后的建筑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和变更设计修改通知单等)应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的变更文件上应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并出具《合肥市建筑工程节能设计重大变更审查合格书》(见附件1)。
四、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合肥市建筑工程节能设计重大变更审查合格书》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备案,方可实施变更施工。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和我市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规范和技术规定以及相关政策要求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相关规定要求的设计变更,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每月10日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变更审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质量进行检查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