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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预拌砼企业等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市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执行建筑节能及环保标准情况。
(二)有关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程质量源头管控、施工现场钢筋加工管理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执行情况。原材料进场核验检测、工程地基基础质量、主体结构实体质量及涉及使用功能的装饰装修材料质量情况
(三)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情况。
(四)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落实情况,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责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对新进场工人或转岗工人安全技术交底和教育培训情况等。
(五)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深基坑、高大模板、起重机械、大跨度钢结构安装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
检查方法
自查阶段(3月12日至3月18日)。即日起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筑)主管部门督促企业开展自查的同时,对属地范围内的在建保障房组织全数检查(检查用表附件3),并于3月18日前将自查情况(附表4)报委质量安全处和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督查阶段(3月18日至3月31日)。3月18日起,我委将组织相关相关专家对全市在建保障房工程进行全面督查,县(市)区、开发区在建保障房100%督查,市本级在建保障房不低于30%抽查,督查结束将全市通报督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