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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设计等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意见书》(以下简称《设计意见书》)或合规[2014]129号文件第三、第四条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执行标准的要求,依据国家、行业、地方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和政策,进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和施工图设计。
2、设计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应认真落实《项目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方案审查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查意见书》)和审查通过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内容,编制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篇,建筑专业总述,并分专业说明。
3、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审查机构审查时,应提供《审查意见书》原件以及审查通过的《方案》文本。不能出具的,建设单位应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项目,必须通过绿色建筑施工图专项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审查意见书》以及审查通过的《方案》文本,依据国家、行业、地方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和政策,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未通过绿色建筑施工图专项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5、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依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监表》(附表一)中如实填报建筑节能执行标准、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信息。
6、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等内容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单位应根据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有关要求编制监理实施细则。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相关标准规范和政策规定,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