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广东建工审图咨询有限公司网站!
(一)建设单位要为工程勘察单位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周期,提供真实的勘察依据和资料。同时,要加强勘察单位的勘察行为监督,确保工程勘察质量。
为确保勘察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真实、可靠,加强现场作业管理,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对勘察作业进行监理。
(二)工程勘察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制度,强化现场作业质量和试验工作管理,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或修改记录。
工程勘察单位在进行岩样、土样、水样和波速测试、地下水参数测定、物探等试验时,试验成果应由试验人员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工程勘察纲要》是工程勘察的指导性文件。工程勘察单位应在充分了解拟建工程和场地特点,调查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的基础上,按照相关规定编写工程勘察纲要。
《工程勘察纲要》应包括如下内容:工程概况;拟建场地环境、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勘察任务要求;执行的技术标准、规范;选用的勘探方法;孔口高程(坐标)引测的依据;勘探孔孔号、类别、深度;取原状土(扰动土)或水样及原位测试的部位、数量与要求;室内(岩)土与水试验内容、方法、数量;人员与设备的配置与工作周期安排;质量控制、安全保障和对环境保护措施等。
(四)对勘察设计总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勘察业务,总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分包的工程勘察单位提出明确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对地形、地貌、工程水文地质条件、不良地质作用的评述;钻孔平面布置、钻孔深度要求;地基岩土层的工程特性;与地基基础型式有关的设计参数和工程地质剖面图、土工试验成果数据等。
(五)严格执行工程勘察从业人员执业上岗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市〔2009〕105号),切实落实个人质量责任。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甲、乙级岩土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须由本单位聘用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承担,项目负责人同时应组织做好勘察现场作业工作并加强管理,对勘察工作的各项作业资料(包括现场原始记录和测试、试验记录等)进行验收和签字,并对项目的勘察文件负主要质量责任。
机长、测量员、记录员、质量员等工程勘察现场作业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接受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六)自身没有勘察劳务队伍的勘察单位,应将工程勘察劳务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单位,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严禁将工程勘察劳务工作分包给没有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单位。
(七)对于需要委托外单位进行的试验(包括室内试验、原位测试等),勘察单位应将该试验工作分包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试验条件的单位,并签订试验分包合同。试验成果应由试验人员签章并加盖分包单位公章。
省外进肥勘察单位原则上应在合肥市本地设置实验室,实验室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特殊情况下,未设置实验室的省外勘察进肥单位,其承接的工程勘察项目试验应委托本地具备试验条件的勘察单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