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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
一、审图机构必须具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对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将取消其执业资格。
二、审图机构超出认定范围从业、聘用非许可人员审图、挂靠执业、出具虚假审查报告,一经核实将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罚。
三、审查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以修改施工图的方式及时反馈,反馈时限应在“审查意见书”中由双方共同约定。超过规定时限的,将追究建设单位责任。
四、审图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内容进行审查,要强化节能审查,重点是节点的构造和做法。在审查工作中对方案的经济合理性也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对明显浪费的结构方案应提出修改建议。并应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审查报告和施工图上必须按规定签章。
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必须实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审查机构未出具审查合格报告的工程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和竣工备案手续。对未审先建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纠正和查处,对发生的质量问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要严格规范施工图审查工作程序,必须执行勘察报告先审的原则,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审查机构从事设计文件审查应以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为依据。
七、审查机构必须认真使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实行审查项目网上申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网上监管,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已责成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对落实不力的审图机构将进行重点管理。
八、各市、州建委(建设局)对2006年度在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情况进行检查和统计,并在2006年10月末前报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对未审先建的项目要说明原因。
九、省建设厅将结合勘察设计质量抽查,重新核定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资格。并颁布规范性文件,加强对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确定必须进行审查的工程范围以及对收费标准进一步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