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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子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规划文件检查的办理,提高工程勘测规划质量,根据《建造工程质量办理条例》、《建造工程勘测规划办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子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规划文件检查和施行监督办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施行施工图规划文件(含勘测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检查准则。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检查,是指施工图检查组织(以下简称检查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触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造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检查。施工图检查应当坚持先勘测、后规划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检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子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施工图审查公司以及施行对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理,应当以检查合格的施工图为根据。
第四条 国务院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检查作业施行辅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检查作业施行监督办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检查组织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造规划,确定相应数量的检查组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检查组织是专门从事施工图检查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应当将检查组织名录报国务院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发布。
第六条 检查组织按接受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组织接受房子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检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组织可以接受中型及以下房子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检查。
房子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区分,依照国务院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