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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施工图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并由审查人员签字、审查机构盖章。凡应当施工图审查机构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也不得交付施工。
2.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由原审批部门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报告如有重大分歧时。
3.可由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