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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惠州施工图审查中常见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一、施工图设计审查中需统一认识的几个问题
1、规范中对给排水产品技术要求条款的处理。
此类条款主要对给排水产品提出各种各样的技术要求。有外形尺寸上的,如要求残疾人坐便器高度为450;有容积上的,如节水型洁具水箱容积不得大于6升;有排水配件接口型式上要求,如喷水三通和喷水四通,Y型三通和斜四通等;有对地漏水封高度不小于50mm的要求;有对防水套管高出地面高度的要求等。这类要求主要与产品的技术要求和产品制造有关,而与施工图设计关系不大。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对此类问题若没有作出交代,审查时可不必提出意见,或作为优化设计意见提出。
2、规范条文说明中对规范条文之外的补充说明内容的处理。
规范条文说明,是对规范条文作出解释和对条文中不明确的地方作出一些必要的补充。但是有些条文说明,除上述内容外,还补充了一些与条文关系不大的内容。如《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8.2.7条条文是对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作出规定。但该条条文说明除对为什么要作出如此规定作出阐述外,还额外提出排水管采用普通塑料排水管时,不应布置在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上的规定。显然这一补充规定是条文正文之外的内容。对待这一补充内容,是与条文正文同等对待,还是按降一级处理或作为优化意见提出?经与规范组沟通,答复是此类问题可作为优化意见提出,这样的处理意见看来是符合情理的,因为它毕竟是与条文正文没有直接连系的补充内容。
3、施工及验收规范中与设计有关条款的处理。
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中,有些条款是与设计有着密切连系的,设计图纸中不按这些条款设计,就会在施工时造成差错而需返工,施工图审查时应予指出。此类问题如给水引入管与排水排出管之间的间距、报警阀与管网之间配水干管上应设置系统流量和压力检测装置,喷淋水泵吸水管上应设置过滤器等问题。
4、母规与子规对同一问题有不同要求时的处理。
所谓母规主要指防火规范中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给排水设计规范中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室外给排水设计规范》等;所谓子规,防火设计规范中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等单项防火规范,给排水设计规范中有《居住小区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建筑中水设计规范》、《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特殊单立管排水系统设计规程》等单项设计规范和规程。
母规和子规对同一问题有不同要求时,一般只能是子规中的要求高于母规中的要求,此时应按子规中的要求进行设计。母规中没有,子规中有的条款,当然应执行子规中的条款,这里需指出的是,不论是母规还是子规中有关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举例中所列举的场所不能作为必须设置消火栓消防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依据。
二、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标准及推荐性标准
我国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强制性标准,另一类为推荐性标准。
在强制性标准中又分为三种:第一种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以GB表示;第二种为强制性行业标准,以JGJ、CJJ等表示;第三种为强制性地方标准,以DGJ表示。
在推荐性标准中同样分为三种:即推荐性国家标准,以GB/T表示;推荐性行业标准,以CJJ/T、CECS等表示;推荐性地方标准,以DB/T表示。
所谓强制性条文,是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中直接涉及工程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款选取录出来,形成了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文,不执行该条文,政府主管部门应给予相应的处罚,造成质量事故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现在的施工图设计审查主要就是审查《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的有关条款。
现在有的审图机构或审较人员将应审查的《强制性标准》更名为《应执行标准》是否合适,值得探讨。
我们在施工图设计审查中所要审查的《强制性标准》的条文是指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中“必须”、“应”、“严禁”、“不得”的条款,而不包括推荐性标准中的上述条款。若如此,则是扩大了审查范围;若仅是换了一个提法,那也未尝不可,不过这又何必呢?事实上这种提法会给审查人员造成错误的导向,不应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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